公民人權的憲法保護綜述
時間:2022-11-07 04: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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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付大鵬工作單位:廣東培正學院
人權就是人的權利,即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在今天,人應當享有人權的結論已經(jīng)得到普遍承認。聯(lián)合國5世界人權宣言6明確宣布:每一個人都享有本宣言規(guī)定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chǎn)、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qū)別。人權從本質(zhì)上要求所有人在享有權利上一律平等,因為每個人固有的尊嚴和價值都是一樣的。離開了人權,人就是卑微的、不平等的,他就無法尊嚴地生活在這個地球上。因而人權就是泛指社會中人們按照人的本質(zhì)和尊嚴應該享有的、體現(xiàn)了自由、平等理念的各種權利。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也包括了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
一、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是憲政的首要價值
對于憲政中外學者的理解各不相同,我國學者李步云教授認為:憲政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以保障人權為主要宗旨的民主政治。¹郭道輝教授認為憲政是以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為原則,以保障人民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為目的的創(chuàng)制憲法、實施憲法和維護憲法、發(fā)展憲法的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而美國學者丹萊夫則認為:憲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guī)則和制度。º可見,無論是西方學者還是我國學者都認為憲政的價值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即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本文認為,對公民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才是憲政首要價值和終極追求。第一,憲法是隨著人權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而發(fā)展變化的。縱觀資本主義憲政史,不管是美國式的民定憲法,還是英國式的欽定憲法,都是以爭取人權為目標的。人民主權、社會契約、平等自由等觀念,也成為資產(chǎn)階級爭取人權、確立憲政的精神動力。因此,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后,就必須把人權法律化,以防止人權被侵犯和踐踏,而人權法律化最有效的形式就是用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的形式來確認人權,憲法因此就成為保障人權斗爭的產(chǎn)物。第二,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是規(guī)定人權的內(nèi)容,進而保障和實現(xiàn)人權。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劃分國家機關的權力,二是規(guī)定公民權利的內(nèi)容和保障措施。國家權力存在和運行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憲法規(guī)定的人權內(nèi)容居于核心和統(tǒng)帥地位。第三,人權保護可以作為判斷憲法善惡的標準。人權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現(xiàn)代法律的人道主義基礎。人們可以根據(jù)人權的精神來判斷憲法的善與惡。憲法可能體現(xiàn)人類普遍的公平與正義,也可能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tǒng)治者的理性的表現(xiàn)。人們對憲法有某種寄托和幻想,期望憲法能真正體現(xiàn)公平、正義,如果憲法不考慮人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價值要求,不體現(xiàn)一定的人權精神,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義內(nèi)容,那么,它不僅違反人性和道德,而且會成為社會動蕩的直接原因。
二、我國憲法對基本人權保護的不足
(一)傳統(tǒng)觀念和意識形態(tài)因素使我國憲法缺乏對于個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在我國傳統(tǒng)憲政理念中,過分強調(diào)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統(tǒng)一性,將政府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看作是政府對國家應承擔的職責而不是對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人們習慣于將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利定位為單向權利結構模式,而不是雙向互動的權利結構模式,政府與公民之間形成一種縱向的管理)服從關系。加之官本位意識及特權意識的長期不良影響,公民的權益在受到政府權力的侵害時難以得到法律的救濟。(二)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沒有明確劃分我國憲法采取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這是否意味著憲法沒有規(guī)定的,公民便不能享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這種情況就嚴重違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憲法原則。事實上,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范圍的規(guī)定,不應僅僅限于憲法原則性條款所列舉的,而應根據(jù)憲法精神擴展:一切與憲法精神不相沖突和抵觸的權利,均應歸屬到公民權利的范疇。但在實踐中,我們只注重憲法條款所賦予的權利,而依照自然精神所應享有的權利卻不在其保障之內(nèi)。(三)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模糊憲法是為了規(guī)制國家權力、保障基本人權而制定的,權力的界限和權利的范圍都需要在憲法中加以明確,如果權利的種類、范圍和界限不明確,保障公民權利就只能是一句空話,而隨意剝奪公民權利的違憲現(xiàn)象就不會受到懲處。憲法條文過于原則化,使其極易被權力享有者濫用,成為各種違憲行為的保護傘。因此,要切實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和得到及時救濟,就不僅要在憲法中以明確的規(guī)范來界定公民權利的范圍,還應通過其他的法律來使公民的權利具體化。(四)我國憲法缺乏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機制我國憲法序言明確宣示其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公民及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但由于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機制不健全,憲法在實際的政治生活和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落實。»面對國家機關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現(xiàn)象,憲法沒有追究違憲責任的專門機構和配套措施,其后果是使公民基本權利成為不可訴的權利,憲法對公民基本人權保護的最終價值難以實現(xiàn)。
三、憲法對公民基本人權保障不足的深層次原因
回顧憲政發(fā)展史,我們發(fā)現(xiàn),近現(xiàn)代的憲政制度是建立于自由主義思想之上的政治制度,被稱為自由憲政。自由主義認為人是個體的、自主的,人與人之間是相互獨立、平等的,個人享有免受外界強制的自由。在政治思想方面,自由主義主張建立有限政府,認為政府的存在充其量只是個所謂的必要之惡,其功能只在于維持公正的秩序,使社會人盡量享有天賦自由或自然權利。據(jù)此,自由主義者在政治上歷來主張迷你政府,反對過分地擴大政府的權力。自由主義和憲法制度相互結合就產(chǎn)生了憲政。個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源泉,憲政制度通過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保護公民個人免受社會和他人的侵犯,為其獨立自主地發(fā)展個人才智提供了保障。自由權利是憲政制度的實質(zhì)內(nèi)容,憲法只是對個人自由權利的法律確認和保障。自由主義所蘊涵的寬容、尊重理性的精神,是建立憲政制度的人文基礎。自由主義政治思想認為,只有尊重和保護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才能建立一個安定、祥和、平等的社會。在利益發(fā)生沖突時,不能憑借暴力壓制的手段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實現(xiàn)各利益主體的相互妥協(xié)。這些主張都能在一定范圍內(nèi)緩解社會壓力,為通過和平的憲政途徑解決社會沖突鋪平道路。中國的憲政建設在思想資源上先天不足,缺乏憲政賴以生存的倫理基礎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的傳統(tǒng)倫理觀念不是把個人看作平等獨立的個體,而是認為人的本質(zhì)在于他的群體性,人與人之間是一種上下尊卑的等級秩序,群體的價值高于個體。在這樣的倫理秩序中,個人自由沒有生存的空間,當然也就不需要憲政制度來保障了。此外,人們對憲政文化的誤讀消解了憲政的真正內(nèi)涵。近代中國無數(shù)以天下興亡為己任的仁人志士把憲政與中國的富強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他們的心目中國家的獨立富強才是追求憲政的最高價值所在,為了這樣一個使命,他們可以毫不猶豫的抑制個人自由和權利。這種憲政工具主義的理念消解了憲政的自身價值,導致了中國百年憲政的尷尬?,F(xiàn)在我們終于認識到,割斷了憲政與個人自由的聯(lián)系,中國的憲政無法成長為真正的自由憲政體制。
四、公民基本人權憲法保護的完善
(一)憲法中應表明保護基本人權的理念第一,基本人權的來源應予以明確?;救藱嗍侨颂焐逃械?而非由憲法和法律派生。正如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的前文中寫道:確認這些權利是源于人生的固有尊嚴。第二,強調(diào)保護基本人權在憲政中的終極價值。公民基本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憲法基本內(nèi)核,而兩者之間以公民權利為本位,以國家權力為手段,基本人權是憲法的終極價值。我國憲法總綱的32條中有24條的主語都是國家,其余8條雖在表述上主語不是國家,但表述的內(nèi)容仍然是國家如何如何。憲法第一章的總綱部分應當突出基本人權的終極價值。(二)完善憲法中基本人權的規(guī)定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憲法中對一些重要的基本權利未作規(guī)定,如人身權中的隱私權、以及罷工權、遷徙權,等等,因而應進一步對我國憲法中基本權利體系予以完善。另外,我國憲法規(guī)定基本權利內(nèi)容過于原則化,規(guī)范表述過于籠統(tǒng),使人們對某些基本權利的理解易生歧異。因而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表述應明確具體,可仿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將人權分解為權利范圍、權利內(nèi)容、權利保障、權利限制分別說明,最大限度地使其明確化。鑒于我國憲法采取列舉方式規(guī)定基本權利范圍,在憲法中應表明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憲政原則。(三)確立憲法訴訟制度,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憲法對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具有普遍性和綱領性,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總結概括。憲法的本質(zhì)是法律,具有司法適用性,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最高準則,因此憲法在整個基本人權法律保障中所起的終極性作用需要通過其直接適用得以實現(xiàn)。此外,由于我國有一部分公民基本權利只在憲法中規(guī)定,而在其他部門法中無規(guī)定,如不能直接援引憲法作為訴訟和裁判的依據(jù),這些權利在受到侵犯時由于在普通法上找不到準確依據(jù),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憲法訴訟制度必須建立,這是基本人權在憲法上得到保護的唯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