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境人格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6 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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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綜述
摘要:環(huán)境人格權是環(huán)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傳統(tǒng)人格權法不利于保護公民的環(huán)境利益,民法應當規(guī)定環(huán)境人格權,確認侵害環(huán)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并采取傳統(tǒng)民事救濟手段和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椒ūWo環(huán)境人格權。
關鍵詞:環(huán)境人格權民法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權制度是對主體本身進行直接保護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礎性制度。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作為生活在環(huán)境中的人,應當獲得適宜的生存環(huán)境,體現(xiàn)出其作為主體的尊嚴;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環(huán)境中的人,則不能被認為是有尊嚴的。因此,良好適宜的環(huán)境是人生存發(fā)展的基礎,它具有人格利益屬性。環(huán)境人格權是由環(huán)境權概念演變而來的,是環(huán)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
從傳統(tǒng)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情況來看,與環(huán)境保護相關的是健康權,但通過健康權來實現(xiàn)環(huán)境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足的。健康權的侵害是一種醫(yī)學標準,以身體的功能性障礙和疾病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在環(huán)境權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損害已為環(huán)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傳統(tǒng)人格權無法涵蓋。
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內已出現(xiàn)了不少要求保護環(huán)境權的案件。如陽光權糾紛、通風權糾紛、水污染糾紛、熱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眺望權糾紛、惡臭妨擾糾紛以及家庭裝修污染糾紛等等。[1]
環(huán)境人格權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環(huán)境人格權;社會性私權;權利內容;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環(huán)境人格權是權利主體所固有的、以環(huán)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維護主體人格完整所必備的權利。是一種社會性私權。它具有較豐富的內容,反映了時代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民法應納入環(huán)境人格權,通過規(guī)定環(huán)境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及其認定,對環(huán)境侵權行為人進行制裁,以達到保護環(huán)境人格權的目的。
隨著環(huán)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人類生產、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嚴重威脅。在適宜的自然環(huán)境中生活構成人之所以為人的要素或者說條件,是人格的應有內容。于是,環(huán)境人格權應運而生。
依照學界通說,環(huán)境權應當屬于公權利,而不能直接適用于私人問題。環(huán)境權只能作為一種立法原則,要求國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護環(huán)境,卻不能以此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對侵害環(huán)境權的行為提出相應請求。如果公民的環(huán)境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護,那么,環(huán)境權的確立便無實際意義。公共利益是眾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體,保護私人利益實際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即通過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實現(xiàn)對社會利益保護的目的,因此,環(huán)境權的私權化將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作為環(huán)境權私權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環(huán)境人格權,所解決的正是在社會公共利益的整體需要的范圍內,以權利法定的形式確立個人權利,以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落到實處。
一、環(huán)境人格權的涵義界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人格權者,以與權利人之人格不得分離之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也?!薄烁駲嘀贫冉⒌幕韭窂骄褪?人作為主體存在具有一些必備的要素和條件,即“人格”;維護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權利則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權理論和具體人格權中的生命健康權理論是環(huán)境人格權制度的直接理論來源。一般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其標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權是特別人格權之一種,其權利客體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體、健康。
環(huán)境人格權論文
論文關鍵詞:環(huán)境人格權;社會性私權;權利內容;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環(huán)境人格權是權利主體所固有的、以環(huán)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維護主體人格完整所必備的權利。是一種社會性私權。它具有較豐富的內容,反映了時代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民法應納入環(huán)境人格權,通過規(guī)定環(huán)境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及其認定,對環(huán)境侵權行為人進行制裁,以達到保護環(huán)境人格權的目的。
隨著環(huán)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人類生產、生活甚至生存都受到嚴重威脅。在適宜的自然環(huán)境中生活構成人之所以為人的要素或者說條件,是人格的應有內容。于是,環(huán)境人格權應運而生。
依照學界通說,環(huán)境權應當屬于公權利,而不能直接適用于私人問題。環(huán)境權只能作為一種立法原則,要求國家和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保護環(huán)境,卻不能以此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對侵害環(huán)境權的行為提出相應請求。如果公民的環(huán)境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護,那么,環(huán)境權的確立便無實際意義。公共利益是眾多的私人利益的集合體,保護私人利益實際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即通過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實現(xiàn)對社會利益保護的目的,因此,環(huán)境權的私權化將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作為環(huán)境權私權化基本制度之一的環(huán)境人格權,所解決的正是在社會公共利益的整體需要的范圍內,以權利法定的形式確立個人權利,以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落到實處。
一、環(huán)境人格權的涵義界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叭烁駲嗾?,以與權利人之人格不得分離之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也?!薄烁駲嘀贫冉⒌幕韭窂骄褪牵喝俗鳛橹黧w存在具有一些必備的要素和條件,即“人格”;維護人格的完整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即“人格利益”;權利則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一般人格權理論和具體人格權中的生命健康權理論是環(huán)境人格權制度的直接理論來源。一般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其標的包括全部人格利益。生命健康權是特別人格權之一種,其權利客體為人身最根本的利益,即生命、身體、健康。
民法對環(huán)境人格權的保護分析論文
關鍵詞:環(huán)境人格權民法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環(huán)境人格權是環(huán)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傳統(tǒng)人格權法不利于保護公民的環(huán)境利益,民法應當規(guī)定環(huán)境人格權,確認侵害環(huán)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并采取傳統(tǒng)民事救濟手段和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椒ūWo環(huán)境人格權。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權制度是對主體本身進行直接保護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礎性制度。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作為生活在環(huán)境中的人,應當獲得適宜的生存環(huán)境,體現(xiàn)出其作為主體的尊嚴;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環(huán)境中的人,則不能被認為是有尊嚴的。因此,良好適宜的環(huán)境是人生存發(fā)展的基礎,它具有人格利益屬性。環(huán)境人格權是由環(huán)境權概念演變而來的,是環(huán)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
從傳統(tǒng)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情況來看,與環(huán)境保護相關的是健康權,但通過健康權來實現(xiàn)環(huán)境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足的。健康權的侵害是一種醫(yī)學標準,以身體的功能性障礙和疾病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在環(huán)境權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損害已為環(huán)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傳統(tǒng)人格權無法涵蓋。
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內已出現(xiàn)了不少要求保護環(huán)境權的案件。如陽光權糾紛、通風權糾紛、水污染糾紛、熱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眺望權糾紛、惡臭妨擾糾紛以及家庭裝修污染糾紛等等。
人格權制度的完善分析探索
摘要: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一方面人們越來越重視人格權的價值,另一方面人格權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人格權的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從應增設一般人格權制度、人格權主體應擴張、具體人格權的發(fā)展、關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網絡環(huán)境環(huán)境下人格權的保護等五個方面來探討了如何完善人格權制度,促進人格權法的制定。
關鍵詞:人格權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
人格權是現(xiàn)代世界各國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并隨著社會的進步愈來愈為各國所重視。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其含義有三方面: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1]。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們就享有人格權。而且人格權的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且由法律直接賦予;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維護人格獨立所必需的,人格獨立是人區(qū)別于普通動物而成其為“人”的根本標致,人格權是自然人人格獨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總和。我國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就非常重視對人格權的保護,不僅將“人身權”獨立作為一節(jié),而且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這種對人格權的尊重和保護的態(tài)度使得《民法通則》在海外贏得了“中國的人權宣言”的美譽??梢哉f,《民法通則》的頒行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民主法制事業(yè)的進程,標志著中國的人格權制度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事實也證明了近二十年人格權也確實解決了大量的人格權案件,更好地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民法通則》關于人格權的制度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另外自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經濟和大眾傳媒的發(fā)展,人格受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大,而人們自我的保護訴求方同時增大,因此,在當前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加強并完善人格權制度是完善我國民法立法的重要步驟。人格權在今后的發(fā)展也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般人格權制度的民事立法
(一)我國民法典應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采取了列舉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方式,對公民和法人的各項具體人格權作出了規(guī)定,但并沒有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在立法上正式出現(xiàn)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二戰(zhàn)后德國法院發(fā)展了“一般人格權”達到概念。時至今日,許多國家或法律上或學術界都承認一般人格權為完善具體人格權的立法提供切實可靠的依據。一般人格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guī)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體普遍性。一般人格權不為公民所獨有,法人也享有一般人格權,而具體的人格權則不同,有的為公民所獨有,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2.權利客體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權的客體是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但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體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3.權利內容的廣泛性。一般人格權的內容包括具體人格權的內容,但對于具體人格權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一般人格權之中。它不僅是具體人格權的集合,而且為補充和完善具體人格權立法的不足提供切實可靠的法律依據。人們可以依據一般人格權,對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損害,但又不能為具體人格權所涵蓋的行為,依據一般人格權的法律規(guī)定,尋求法律救濟。一般人格權還具有三項基本功能:1.解釋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權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性,使它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決定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內容以及與其他人格權的區(qū)分界限;2.創(chuàng)造功能。人格權是一種“淵源權”它是具體人格權的淵源權,從中可引起具體的人格權,近些年來一些新的具體人格權利的產生,無一不是依據人格權的淵源而創(chuàng)造出來的;3.補充功能。一般人格(整理)權也是一種彈性權利,具有高度包容性,即可概括現(xiàn)有的具體人格權,也可創(chuàng)造出新的人格權,還可對尚未被具體人格權確認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發(fā)揮其補充的功能,將這些人格權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權進行法律保護。當這些沒有被具體人格權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即時依侵害一般人格權確認具為侵權行為,追究侵公責任,求濟受害人[2]。而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僅規(guī)定具體人格權,沒有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這就嚴格限定具體人格權的范圍,從而使人格權制度成為一個封閉的體系,并使對一些新的人格利益或于各種具體人格權不完全相同的人格利益,難以獲得法律保護,而且僅有具體人格權制度。沒有一般人格權制度在體系上是不完整的,并難以解釋對具體人格權保護的目的。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以人為本”,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皥猿忠匀藶楸尽本鸵暼说牡匚?要發(fā)揮人的作用,要滿足人的利益,要體現(xiàn)人的權利,要維護人的尊嚴。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我們最根本的利益,我們才能實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而這一切首先需要我們在立法上給予一個保障。需要一個更全面,更開放,更完善的人格權制度。而這也是人格權制度發(fā)展的時代機遇和基礎。綜上所述,確有必要在民法上建立一般人格權制度從而促使人格權制度日趨完善。另外我認為要想更有利于全面保護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人格權主體也應擴張。
人格權發(fā)展提升論文
摘要:人格權是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對人格利益的認定,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日益豐富,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人格利益。本文對此做一簡單論述。
關鍵詞:變動:人格權
在傳統(tǒng)的被稱之為“物文主義”的民法當中,關于人格權的規(guī)定通常是寥寥幾筆。這一點,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是一個普遍的現(xiàn)象。就我國1982年的《民法通則》而言,雖然有些學者認為在人格權領域較世界各國有著很大的突破,表現(xiàn)在明確規(guī)定了法人人格權,但是,與篇幅宏大的債權制度相比,同樣處于“弱勢”地位。而在21世紀的今天,人們更重視自身的權利,尤其是人格權的發(fā)展突飛猛進。因此,當代的民法應朝著“人文主義”民法的方向發(fā)展,凸顯民法的人文關懷,借以突出人在“市民社會”中的地位,突出自己的權利,關注自己的生存和發(fā)展。
人格權是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對人格利益的認定,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日益豐富,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人格利益。如,對于通過造型藝術獲得的形象的保護、對于死者姓名和名譽的保護、對于遺體的保護、對于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的保護,法人人格權、商事人格權等問題的提出和論證,都彰顯了人格權不斷發(fā)展和其地位的日益提升。
1傳統(tǒng)民法中的人格權
1.1一般人格權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⒋嬖诘牟蛔慵捌渫晟拼胧┳饕缓喪?。在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矫嬷饕獙θ齻€問題進行論述,首先是精神利益的物資轉化性,精神利益不像物資利益那樣可用金錢準確地加以衡量,但它與物質利益又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當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利益處于安全狀態(tài)時,常常能轉化為物質利益,否則就會失去這些利益。
其次是精神損害恢復的物資性,精神損害的補救與物資損害的補救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物資損害只需侵權人的賠償即可恢復,而精神損害則不然,它往往單純依靠加害人的行為還不足以使損失恢復原狀,還必須有受害人的配合行為。最后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三位一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F(xiàn)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沒有完全擺脫傳統(tǒng)民法理論的影響,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要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行為法,建立全面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法律體系,適應時展的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這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就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p>
一、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p>
眾所周知,對于財產權受損害給予物資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但對于精神損害給予物資賠償就有很多人不能理解,這里就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栴},我認為,其依據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論文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在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矫嬷饕獙θ齻€問題進行論述,首先是精神利益的物資轉化性,精神利益不像物資利益那樣可用金錢準確地加以衡量,但它與物質利益又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當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利益處于安全狀態(tài)時,常常能轉化為物質利益,否則就會失去這些利益。
其次是精神損害恢復的物資性,精神損害的補救與物資損害的補救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物資損害只需侵權人的賠償即可恢復,而精神損害則不然,它往往單純依靠加害人的行為還不足以使損失恢復原狀,還必須有受害人的配合行為。最后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三位一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現(xiàn)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沒有完全擺脫傳統(tǒng)民法理論的影響,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要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行為法,建立全面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法律體系,適應時展的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就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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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論文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這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就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作一簡述。在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矫嬷饕獙θ齻€問題進行論述,首先是精神利益的物資轉化性,精神利益不像物資利益那樣可用金錢準確地加以衡量,但它與物質利益又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當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利益處于安全狀態(tài)時,常常能轉化為物質利益,否則就會失去這些利益。
其次是精神損害恢復的物資性,精神損害的補救與物資損害的補救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物資損害只需侵權人的賠償即可恢復,而精神損害則不然,它往往單純依靠加害人的行為還不足以使損失恢復原狀,還必須有受害人的配合行為。最后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格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三位一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F(xiàn)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由于沒有完全擺脫傳統(tǒng)民法理論的影響,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要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須盡快修改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行為法,建立全面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法律體系,適應時展的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边@是我國首次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是,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及制裁違法行為方面,我國法律還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就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⒋嬖诘牟蛔慵捌渫晟拼胧┳饕缓喪觥?/p>
一、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p>
眾所周知,對于財產權受損害給予物資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但對于精神損害給予物資賠償就有很多人不能理解,這里就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罁栴},我認為,其依據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信用權制度發(fā)展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但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現(xiàn)時信用環(huán)境惡劣,這也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信用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通過在民法典中規(guī)定信用權,構建我國的完整信用權制度,形成完善的信用體系,可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民法典“草案”首次對信用權作了規(guī)定,但尚有不完善之處,在未來應當對其加以完善。
關鍵詞:信用、信用權、人格權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但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過程中,與之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及其法律制度尚未確立,在社會領域中,信用缺失、信用危機現(xiàn)象十分嚴重,社會信用環(huán)境日益惡化,這已成為制約我國市場經濟深入發(fā)展的重要因素。2002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以下行文簡稱“草案”)提交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其中草案對信用權作出專門規(guī)定,彰顯信用權之重要性。雖然草案對信用權制度作了規(guī)定,但在學界對信用權的概念、性質、法律規(guī)定等諸多方面仍存爭議,實有加以明確的必要。
一、信用與信用權
(一)信用的概念
我國學者對信用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幾種看法:[①](1)信用是在社會上與其經濟能力相應的經濟評價;(2)信用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獲得的相應的信賴與評價;(3)信用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償付債務的能力而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和評價。從上述有關信用的表述說明信用的核心在于信賴和評價。一方面是指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約能力給以信賴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與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約能力在客觀上能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來自社會的評價。筆者認為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所具有的履約能力和意愿所獲得的信賴程度的社會評價。履約的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市場交易中相關方面的信息;意愿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市場交易中履約的意愿。